國家設立了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救助基金)。在發生交通事故時,保險公司在承擔了應承擔的交強險賠償責任外,有下列情形之一時,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墊付,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1.搶救費用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的; 2.肇事機動車未投保交強險的; 3.機動車肇事后逃逸的。 設置救助基金,主要是由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肇事后逃逸、機動車肇事方無能力承擔賠償費用又沒買保險等情況下對受害人權益的保障,充分體現了對公民人身權益的尊重。